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高耗能变压器的通告
信息来自:淄博市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法》,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GB20052—2006)及国家淘汰机电产品目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淘汰高耗能变压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8年起,分3年在全市范围内淘汰现有S7、SL7及以下高耗能变压器。具体工作由市经贸委、淄博供电公司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二、全市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科研院所、工矿企业及各类公用配套设施,必须按照期限淘汰、更换S7、SL7及以下高耗能变压器;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一律禁止使用S9、SC9及以下国家规定的限制、淘汰类变压器。

三、在全市范围推广应用S11、SC10型节能变压器,同时鼓励应用S13型及以上节能变压器。

四、各生产及流通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淘汰机电产品目录,禁止生产和销售S7、SL7及以下国家规定的淘汰类高耗能变压器。

五、淄博供电公司及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供电公司自通告之日起,禁止S9、SC9及以下限制、淘汰类变压器并入电网运行。

六、市及各区县、高新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淘汰高耗能变压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举报电话:3172233、2192279

           二OO八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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